5.3.1 地道總平面應根據規劃要求,結合環境特征、交通狀況、人流集散方向、地下管線等因素設計,還應結合行政、學校、商場、文體場(館)、醫院、地鐵車站、人防工程等地域因素的近遠期發展規劃進行設計,逐步形成遠期的地下步行體系。
5.3.2 地道應以交通效率較高的穿越方式來確定主通道的平面布置形式,對于長度超過70m的直線形地道,從心理角度考慮,宜從線型或建筑上進行處理。
5.3.3 地道進出口平面布置應根據地面人流集散出行的交通流向及現狀條件設置;設于道路兩側的進出口宜平行或垂直于道路紅線;一般情況下,應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確定。當進出口開向城市主干道時,應留有一定面積的集散場地。
5.3.4 地道進出口的布置應與主要人流方向相一致,宜與地鐵、鄰近地下空間連通,統一規劃,同步或分期實施,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連通后的功能需求,其通道寬度應計入相關過街行人流量,同時考慮地鐵夜間停運時的隔離措施。
5.3.5 地道的通道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道的通道凈寬,應根據設計年限內高峰小時行人交通量、設計通行能力計算。
2 地道的通道凈寬不宜小于3.75m。
3 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凈寬之和應大于地道的凈寬1.2倍以上;當有自動扶梯時,此系數可調整為1.0;梯(坡)道的最小凈寬為1.8m。
4 推自行車的梯道應采用梯道帶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條坡道寬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視方便推車流向設置。
5 考慮兼顧自行車推車通過時,一條推車帶寬按1m計,地道凈寬按自行車流量計算增加通道凈寬,梯(坡)道的最小凈寬為2m。
5.3.6 地道的最小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凈高為2.50m。
2 地道梯道踏步中間位置的最小垂直凈高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凈高為2.5m,極限為2.2m。
5.3.7 地道主通道長度及縱橫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通道長度原則上按規劃道路寬度確定,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道路凈空寬度規定。
2 下穿軌道交通線的地道主通道長度,除應符合上跨軌道交通線路的凈空寬度要求外,還應滿足管線、溝槽、信號標志等附屬設施和軌道交通線員工檢修便道要求。
3 主通道較長或較寬時,通道應適當加大凈高。
4 主通道可采用分段縱坡,最小縱坡為0.5%,最大縱坡小于10%,當高差大于1.8m時,應設置長度不小于2m、縱坡不大于2%的緩坡平臺。
5 主通道的橫坡可根據凈寬采用單面坡或雙面坡,坡度不宜小于0.5%。
5.3.8 地道進出口的布置應滿足消防要求。
5.3.9 地道進出口宜設置雨棚,并設置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
5.3.10 地道內應按其重要性和功能要求等因素按實際需要安排治安、衛生等工作用房。滅火器材等其它功能性用房或設備可視具體情況設置;若地道與其他商業、娛樂等功能性建筑相結合,還應設置防火隔斷門,并應執行其他相應規范。
5.3.11 地道的梯坡道布置規定同4.3.7條。
5.3.12 梯道踏步規格的規定同4.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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