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橋與地道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交通規劃的要求;
2 與公共交通站點結合,并有相應的交通管理設施;
3 與學校、商場、文體場(館)、地鐵車站等大型人流集散點銜接。
3.1.2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置天橋或地道。其中機動車交通量應按每小時當量小汽車交通量(輛/時,即pcu/h)計。
1 路段上雙向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1200pcu/h,且過街行人交通量超過5000P/h。
2 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車通過一次阻塞人流超過1000人次或道口關閉時間超過15min時。
3 復雜交叉路口,機動車行車方向復雜,對行人有明顯危險處。
1) 進入交叉口總行人交通量達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個進口橫過馬路的行人交通量超過5000P/h,且同時在交叉口一個進口或路段上雙向當量小汽車交通量超過1200pcu/h。
2) 進入環形交叉口總行人交通量達18000P/h時,且同時進入環形交叉口的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2000pcu/h時。
4 城市地面快速路上的天橋或地道間距為300m~400m。
5 有特殊需要可設專用天橋或地道。
3.1.3 天橋與地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表3.1.3 天橋、地道基本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
|
類別 |
天橋 [ P/(h·m) ] |
地道 [ P/(h·m) ] |
車站、碼頭的天橋、地道 [ P/(h·m) ] |
|
基本通行能力 |
2400 |
2400 |
1850 |
|
設計通行能力 |
1800~2000 |
1440~1640 |
1400 |
注:1. P/(h·m)為人/(小時·米),以下同。
2. 行人較多的重要區域設計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區域設計通行能力宜采用高值。
3.1.4 天橋與地道應與周圍建筑景觀協調,主體結構應簡潔、不宜過多裝飾。
3.1.5 天橋與地道的無障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并符合下列原則與要求:
1 應根據服務對象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設置。
2 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結合周邊燈控路口、路段、地鐵車站等處的交通設施統一確定無障礙設施。
3 應與周邊學校、商場、文體場(館)、醫院、車站、機場和碼頭等大型人流集散點的無障礙設施連通,構建系統完整的無障礙環境。
4 設計內容一般包括梯道、坡道、盲道、自動扶梯、電梯、欄桿、扶手、標識和引導系統等。
5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設置信息無障礙系統。
3.1.6 地道與封閉式天橋應有照明、通風、排水、消防和視頻監視設施。
3.1.7 天橋與地道的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結構在制造、運輸、安裝、施工和使用過程中,應滿足強度、剛度、穩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 應從設計和施工工藝上減小結構的初始附加應力和局部應力。
3 結構形式應便于制造、運輸、安裝、施工和養護。
3.1.8 天橋與地道施工應注重安全、優質、環保、快速、文明,減少擾民及對交通的影響。

標簽: